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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闽江源(金溪流域)生态价值提升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答疑纪要[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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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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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闽江源(金溪流域)生态价值提升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林业局组织的将乐-闽江源(金溪流域)生态价值提升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编号:E************001),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七章“资格商务文件”目录中“五、价格清单”内容删除。

二、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增加第25条“补充条款”:25.补充条款25******建设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的通知》(将欠薪局际联席会[2019]1号)执行;

25************银行签订《三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2)、施工总承******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并会同建设单位填报《三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备案表》。

25.1.2 人工费(工资款) 拨付时间:工程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每月10日前应按照月平均人工费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月平均人工费必须每月拨付,建设单位不得以工程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延期、拖延。

25.1.3 人工费(工资款) 拨付比例(数额):(1)、月平均人工费是指工程价款中人工费总额除以合同工期(月)的金额。且人工费总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25%。合同外(增项)工程项目相应参照以上比例拨付。(2)、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保障工资专户资金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专户资金少于应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相应责任及时补足。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将人工费拨付到工资专户,但工资专户资金少于应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补足金额,用于支付工资。

25.1.4工资专户撤销:工程(交)竣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银行划至合同约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账户。工资专户撤销后7个工作日内,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向备案部门报备。

25.1.5未按期付款违约责任:工资专户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企业和项目日常监管考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人社或住建部门依职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列入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列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建设单位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工资款)的;

  2).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工资专户,未按时报备工资专户信息的;

  3).施工总承包企业挪用专户资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施工总承包企业未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5).分包企业未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的;

  6).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信息与实名制登记的用工信息严重不符的;

  7).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三、招标文件的“第 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 资格商务文件”中第六点“其他资料”中增加(四)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及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四、本项目的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延期至:2025年4月27日 08:30。 

  五、本补充通知(一)内容若招标文件中有多处出现,则相应修改。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不同之处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林业局  

                              ******有限公司

              2025年4月8日

 

 

 

 

 

 

附件 

投标人诚信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参与   (招标项目名称)      的投标。作为法定代表人,本人清楚知晓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活动的情况。本人已详细阅读承诺函的内容,并在此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和我本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投标,没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没有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

二、经确认,我单位在本项目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情况(应单选,并在方框内打“√”。未勾选的,视为默认选择第 1 项。

□1.由本单位在岗造价人员使用本单位实名的计价软件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提供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并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加盖 负责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章以及负责审定的一级注册造价师姓名章。同时,清楚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项情形及委托编制带来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

□3.按招标文件规定,无需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经确认,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

(一)从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渠道获取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控制价电子文件,没有通过其他不正当渠道获取招标文件

(二)使用本单位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

(三)没有向其他投标人提供本单位的投标文件信息,也没有获取他人的投标文件信息

(四)由本单位在岗人员办理投标保证金事宜

(五)授权委托的投标代理人为本单位在岗人员

(六)递交的投标文件及其有关资料(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资料)没有弄虚作假

四、我单位和我本人清楚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规定。清楚知晓下列行为将被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招投标监管部门将结合相关事实证据,依法予以查处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上传解密(开标现场上传、解密除外)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或同 一计价软件加密锁编制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认定的其他行为

 五、我单位和我个人清楚并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六、我单位如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工作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及出借他人资质的,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刑事、行政和纪律处罚以及失信惩戒。我单位知晓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其中对于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七、本承诺函我单位盖章及由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签字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承诺时间:            

注:

1、本承诺函由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扫描上传。

2、第一中标候选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内将本承诺函原件提交招标人。


 

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本人        (姓名)    (投标人名称  的在岗人员。本 人已清楚知晓,本单位已确定本人作为                (项目名称及标段) 的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参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

本人承诺:

一、中标后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到岗履职。

二、本承诺函由我单位盖章及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本人亲自签字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拟派出项目负责人        签字)

承诺时间:                 

 

注:

1、本承诺函由加盖单位公章、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扫描上传。

2、第一中标候选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内将本承诺函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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