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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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2,123,473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_2022新(有限数量制)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名称:西干渠流域(象山段)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二、项目编号:E************001 三、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3月28日 四、原公告媒体: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9000、(当地交易中心网站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站)(公告发布媒介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媒介)发布。(备注: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还应当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zfcg.gxzf.gov.cn上发布)。 五、更正内容: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11价格调整更正如下: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除钢筋、水泥、砂、碎石、页岩标准砖、圆木、板枋材、胶合板模板、预拌普通混凝土可以调整价格差额外,其余材料不允许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5 年第 1 期信息价为基准价格。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上述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上述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上述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 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招标文件中凡涉及以上变更内容的均作相应变更,其它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管理局 ******有限公司 2025年 4 月 10 日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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