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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节能型镀膜隔热汽车安全玻璃生产线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节能型镀膜隔热汽车安全玻璃生产线(项目代码:2209-440118-07-02-525742)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包括: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利用原有的辅二厂约8580平方米,新建节能型镀膜隔热汽车安全玻璃生产线,配套预烧结炉、汽车玻璃镀膜系统、洗涤机等设备,主要为汽车玻璃进行镀膜,镀膜年设计产能120万片(前档玻璃半成品、天窗玻璃半成品)。
三、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及能效水平:项目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123.34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外购电力1727.70万千瓦时,年耗天然气量0.47万立方米;项目单位玻璃镀膜电耗为11.75千瓦时/平方米。
四、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25)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五、请你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运营、使用前,请你单位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报来《节能型镀膜隔热汽车安全玻璃生产线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节能型镀膜隔热汽车安全玻璃生产线(项目代码:2209-440118-07-02-525742)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包括: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利用原有的辅二厂约8580平方米,新建节能型镀膜隔热汽车安全玻璃生产线,配套预烧结炉、汽车玻璃镀膜系统、洗涤机等设备,主要为汽车玻璃进行镀膜,镀膜年设计产能120万片(前档玻璃半成品、天窗玻璃半成品)。
三、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及能效水平:项目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123.34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外购电力1727.70万千瓦时,年耗天然气量0.47万立方米;项目单位玻璃镀膜电耗为11.75千瓦时/平方米。
四、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25)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五、请你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运营、使用前,请你单位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